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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17-3-1

(一)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参加市政协办公室牵头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考核;

(二)委员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会议、活动情况和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由专委会考核,并通报市政协办公室;

(三)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考核,并通报市政协办公室;

(四)市政协办公室负责对委员履职情况建立档案,各部门的考核结果由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统计汇总,并记录于《嘉峪关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政协委员要按照有关会议通知要求,提前安排好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既不到会也不请假的,视为缺席。

(一)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须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全体委员会议期间请假,半天以内的向所在小组召集人请假,半天以上的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

(二)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须向市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并经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常委会议期间请假,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会议的,须向专委会主任书面请假,说明原因,并经专委会主任批准。

(四)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应说明事由按规定请假。

(五)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的情况,在会议期间进行通报;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界别活动、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全年履职情况,每年年底由市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委员本人、所在单位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建立提醒、告诫制度。

(一)委员届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一年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常委一年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书面予以提醒。

(二)委员无故一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无故一次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常委无故一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连续两年没完成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任务;委员、常委被市政协办公室书面提醒仍未改正的,由市政协分管领导约见谈话,予以告诫。

(三)委员届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无故两次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常委届内无故两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届内三次请假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或一年内三次请假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常委一年内三次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连续三年不撰写提案也不反映社情民意;委员、常委被市政协分管领导约见谈话告诫仍未改正的,经市政协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可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出取消委员资格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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