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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表时间:2022-6-30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视察、考察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社会稳定。深化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团结联谊,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作用。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组织委员参加读书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 专门委员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内委员与党外委员的联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按照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政协委员,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1人。

第十 专门委员会人选原则上从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专门委员会组建时,其组成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开展调研。

第十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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