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_165px;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协概况 > 规章制度

970_105px;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2-2-28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2年2月28日政协嘉峪关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制度,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和工作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根本准则,以《政协章程》为基本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西部明星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嘉峪关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三条  常委会主持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协)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市政协的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组织实现《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做出的全国性决议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做出的全省性决议;执行本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研等重要活动,落实全体会议决议的任务。

)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嘉峪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并对重要建议案的落实情况作必要的追踪视察。

)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对常委会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市政协副秘书长;对市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和领导成员的任免,进行协商并做出决定。

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政协章程》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123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