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表时间:2022-6-30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2022年6月30日政协嘉峪关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和中共甘肃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政协甘肃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集聚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我市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西部明星城贡献力量。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界别委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中央和省委、市委各项决策部署,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全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视察、考察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社会稳定。深化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团结联谊,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作用。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组织委员参加读书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强党内委员与党外委员的联系,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按照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政协委员,中共党员要占一定比例。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必要时设副主任1人。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原则上从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专门委员会组建时,其组成人选由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开展调研。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是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市政协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专门委员会重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每半年一次)、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使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相互贯通、形成合力。保障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按规定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交流参访、谈心谈话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履职成效。
第二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或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外省(区、市)政协相关部门加强情况沟通和工作交流,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并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不断优化服务,协助委员工作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建立健全本委员会及所联系界别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履职统计和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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