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6-4-24
嘉峪关市政协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协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机关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协机关各项财务收支、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和财务报销等经济活动。
第三条 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地方财政规定。
(二)勤俭节约。严控支出、保障重点、杜绝浪费。
(三)公开透明。规范流程、强化监督、防范风险。
第四条 财务工作在市政协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行政科具体实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集中支付、分级审批 。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机关预算,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按照财政要求科学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办公室审核、机关党组审议、主席会议审定后上报。做到编制规范、内容完整、保障重点、厉行节约。
第六条 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执行,无预算不支出、超预算不支出、超标准不支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剂、追加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监控、事后评价贯穿预算全过程,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严格决算管理,真实、准确、完整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按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机关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合法合规收入(如资产处置、租赁、捐赠等)。
第十条 收入管理:
(一)所有收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应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拖欠。
(三)取得收入必须使用财政统一票据,规范登记、专人保管、规范核销。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支出分类
(一)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专项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履职保障等经费。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
(一)人员经费(工资、社保、公积金、福利等)和日常公用支出(办公、水电、小额采购等)按政策标准执行,由行政科统一办理、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大额资金支出按“三重一大”要求,由机关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留存会议记录备查。
报销必须提供合法、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凭证(发票、合同、清单、审批单等),要素齐全、内容清晰、手续完备。报销流程实行“经办人申请→财务复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分级审批制。
(三)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制度,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减少现金结算,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合规。
第十三条 重点经费管理:
(一)会议费 严格执行会议分类、审批、定额标准。一类、二类会议(全会、常委会等)经主席会议审批;会议费在定额内控制,严禁套取、转移、摊派费用。
(二)培训费 实行计划与审批管理,按财政标准控制食宿、师资、场地等费用,严禁借培训变相旅游、发放礼品礼金。
(三)差旅费 严格执行《嘉峪关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出差审批、交通住宿伙食补助标准。先审批后出差,按标准据实报销,不得超标准、超范围、绕道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公函制度、清单制度、标准制度,严控陪餐人数、菜品标准、费用总额,同城不接待、无公函不接待、不搞超标准接待。
(五)公务用车运行费 按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执行,统一保险、维修、加油,规范报销核算。
(六)采购与固定资产支出 按政府采购与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先审批、后采购、先入库、后领用,规范验收、登记、入账、盘点。
第五章 货币资金与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账户统一开立、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严禁出租出借账户。
(二)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出纳分设,印鉴、票据、U盾分人保管,不得一人办理资金全过程业务。
(三)定期对账,日清月结,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确保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与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一年、单位价值达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办公家具、通用设备、图书、软件等。
第十六条 办公室(行政科)负责实物台账、配置、领用、处置、盘点;使用科室负责保管维护,落实“谁使用、谁负责”。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坚持先预算、后审批、再采购,做到公开透明、货比三家、集体决策。规范采购申请、审批、询价、合同签订、验收、付款流程,实行需求、采购、验收、付款岗位分离,严禁无预算、超标准、化整为零采购,强化合同管理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购置严格履行报批、政府采购、入库登记程序;资产调拨、报废、处置按规定流程审批,处置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
第七章 会计核算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真实完整反映财务收支状况,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规范。
第二十一条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批复文件等会计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严格借阅、移交、销毁流程。
第二十二条 财务人员岗位分工明确,实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落实内控管理要求。
第八章 财务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办公室定期对经费收支、预算执行、资产使用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财务资料,配合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凡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规依纪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财政政策变化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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