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23-8-7
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办法(修订)
(2023年8月2日政协嘉峪关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协委员履职服务和履职管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提质增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对象
全体市政协委员。
二、考核评价原则
以《政协章程》为基本依据,强化政治引领,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定性与定量、约束与激励、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评价内容
参加市政协全体会议;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参加市政协各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组织的学习调研视察等履职活动;参加市政协主题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一)基础分项目及分值(满分100分)
1.参加政协会议(满分20分)
全程参加政协全会记20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无故缺席每次扣5分,违反会风会纪被通报每次扣10分,扣完为止,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的不扣分。
2.提交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满分35分)
委员(以个人、联名、界别、委员活动小组等方式)提交提案1件,记 20分。
委员(以个人、联名、界别的方式)提交1条反映问题真实、提出建议可行的社情民意信息,记15分。
3.参加政协活动(满分30分)
参加市政协、市政协各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协商议政、民主监督、基层协商、咨询通报、学习培训等活动1次记15分、2次记30分,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无故缺席每次扣5分。
4.参加市政协主题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满分15分)
参加市政协主题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1次记7分、2次记15分。
(二)加分项目及分值
1.在市政协会议上作大会发言的加3分/次,书面发言的加2分/次;委员列席常委会议的加2分/次;撰写政协理论研究文章、文史资料的加5分/次;配合市政协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或委员履职事迹被国家、省、市媒体采访、报道、表彰的分别加8分/次、4分/次、2分/次。
2.超过基础赋分要求提交的提案,立案加5分/件、未立案加2分/件。提案被确定为年度重点提案或优秀提案的加10分/件。
3.超过基础赋分要求报送的社情民意信息加2分/篇,社情民意信息被国家、省、市政协采用的分别加10分/篇、6分/篇、4分/篇。
4.超过基础赋分要求参加市政协、市政协各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组织的调研视察、协商议政、民主监督、基层协商、咨询通报、学习培训、主题活动及社会公益等活动的加3分/次。
5.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政协理论研究文章、新闻宣传稿件、文史资料等,按单篇最高分值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评价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
1.委员履职数据收集。委员出席市政协全体会议的考勤、会风会纪、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由市政协提案法制和祖统联谊委员会负责;委员在《人民政协报》《民主协商报》《嘉峪关政协》上撰写理论研究文章、新闻宣传稿件、文史资料等情况,由市政协文化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负责;委员参加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活动情况,由负责组织实施的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负责;委员接受采访、获得荣誉及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由委员向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报送。
2.委员履职数据收集时限。各履职数据采集责任部门应在委员履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参加活动的委员名单报委员工作委员会。
3.委员履职数据的汇总。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委员履职数据汇总填入政协委员履职档案。
(三)评价层级
评价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加分不设上限。委员履职评价按照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95分为称职、95分以上为优秀三个层级进行评定。
(四)其他
1.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届中增补的委员从当选的下一年度开始评价。
2.委员受到约谈、通报批评或诫勉的,不能定为优秀等级;是中共党员的政协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政协委员因与职务有关的错误行为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含),当年定为不称职层级。
3.对于履职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委员,可向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反映,委员工作委员会应积极受理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委员。
五、结果运用
委员履职评价结果经主席会议审定后,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当年度评选优秀委员和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委员的重要参考。对评价结果不称职的委员,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本办法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施行之日起,2022年2月28日发布的《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委员履职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上篇:
下篇:



甘公网安备 620201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