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峪关市政协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发表时间:2022-3-3
中共嘉峪关市政协党组会议议事规则
(2022年2月11日中共嘉峪关市政协党组第3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政协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在政协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党组议事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定不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决服从市委领导,在市委领导下履职尽责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决议决定,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的决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树立政协工作在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理念,深入研究全市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打造省域副中心、建设西部明星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嘉峪关贡献政协智慧和力量。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对党组自身建设和市政协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五)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六)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水平。
(七)坚持在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决策的内容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市委文件,研究市政协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国政协、省政协及市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定党组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制定加强党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执行。
(三)提出年度协商计划建议。
(四)审议全体会议等重大会议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安排意见。
(五)提出修订、制定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重要规章制度的意见建议。
(六)审定向市委的请示、报告和建议市委印发的涉及人民政协的重要文件。
(七)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提交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决议等。
(八)审议以市政协党组、市政协名义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研报告和建议案以及向市委上报的其他报告。
(九)确定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政协机构设置、人事任免事项。
(十)指导对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方面事项。对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委员提出处分决定的建议。
(十一)审定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市政协和机关党的建设方面重要工作和问题。
(十二)审议决定机关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十三)审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编制以及机关干部选任、交流、调动、培训、奖惩等方面事宜。
(十四)其他需经党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的组织
第四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调整、奖惩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如涉及党组成员本人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由党组书记决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主席会议成员列席党组会议。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一般只参加讨论与自身工作相关的议题,讨论其他议题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日期,除遇特殊情况临时召集外,一般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或增减议题。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条 涉及会议相关议题的部门,应提前提交书面材料,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作出说明、提出解决办法或建议方案。
第四章 议事决策的协商和酝酿
第十一条 健全议事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事前应当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健全议事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省政协有关部门、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基层单位的沟通协调,对重大议题的议事决策实现广集民智、广泛协商、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第十三条 健全议事决策酝酿机制。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对各方面情况和意见深入研究分析,进行充分酝酿。
第五章 议事决策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凡属应当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随意简化或变通决策程序,代替集体决策。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职尽责,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数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得计入表决票数。会议召集人严格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必须在听取其他党组成员意见后再表态。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党组成员个人意见应如实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对重要问题持不同意见双方人数相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重新表决。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讨论内容和有关情况,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党组会议内容,严格按党组会议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通报未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和会务工作。会议记录要准确、全面,讨论重大事项时要如实记录每一位党组成员的意见和会议的决定,对不同意见特别载明。
第十九条 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印发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十条 遇有重大突发事项,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六章 决策事项的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策,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市政协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决定和分管党组成员要求,抓好落实工作。落实过程中遇到重要问题时,应及时请示。落实情况应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以市政协党组名义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市政协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 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党组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协办公室督查落实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决策在执行落实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市委领导和监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此规则经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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