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嘉峪关市政协机关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表时间:2025-9-30
中共嘉峪关市政协机关党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推进市政协机关党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协机关党组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决策、集体决策、实事求是、高效有序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班子集体智慧和整体作用。
第二章 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和市政协党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三)机关党组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措施;
(四)以机关党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机关党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要活动安排、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机关党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巡视、巡察、审计涉及市政协机关党组整改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和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
(一)确定班子成员分工;
(二)向上级或组织部门推荐、任免的干部事项;
(三)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上报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等事项;
(四)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职级晋升、职务任免、考核、奖惩等事项;
(五)机关及内设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选调、调整等事宜;
(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涉及人事方面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一)需要由机关党组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报废、调拨使用等;
(三)机关年度预决算的编制、调整;
(四)单项(笔)或单批(次)金额超过10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和决定的项目和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议题提出
(一)议题由机关党组书记、党组成员提出;
(二)对拟决策事项,相关科室及内设事业单位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涉及多个科室的,主办方应主动进行沟通协调,提出决策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机关党组书记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
(三)机关党组书记可根据议题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前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后,提交会议研究。
第七条 集体决策
(一)决策会议由机关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一名党组成员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会议讨论时,议题提出人介绍议题有关情况及建议,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机关党组书记或主持人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缓议的决策;
(三)会议记录人要详细完整记录会议过程、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审签后归档备查。
第四章 执行落实
第八条 机关党组应及时向市政协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酝酿、决策和执行情况;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会议决策后,由机关党组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做出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要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十条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照组织程序向市政协党组反映意见。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未按照要求签字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科室不得加盖公章,涉及资金支出的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报销。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接受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上篇:
下篇:



甘公网安备 6202010200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