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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峪关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发表时间:2026-5-20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嘉峪关市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

2026年5月7日政协嘉峪关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嘉峪关市政协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相关政策和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协商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嘉峪关市政协协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共嘉峪关市委领导下,紧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锚定我市“两区一城一地”发展定位和助力“五城融合”发展新格局目标任务,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制度机制,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全市工作大局的治理效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嘉峪关实践贡献政协力量。

第四条 嘉峪关市政协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守纪律,注重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助推决策优化和决策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做到协商为民;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相统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广泛凝心聚力。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五条 嘉峪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与预算草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需要纳入政协协商程序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等。

第六条 国家大政方针和市委市政府重要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点任务,就业、教育、社保、医疗、住房、育幼、养老、助残、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嘉峪关市贯彻落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重要问题,锚定“两区一城一地”发展定位和助力“五城融合”发展新格局目标任务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以及事关全市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要政策、重点改革事项等。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实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要求情况等,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协商式监督。

第九条 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委员之间的协商等重要事务。

第十条 党政机关或有关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一般每年举行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临时加开。相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办公室、委员委等共同承办,形成专题建议案报送市委、市政府。

第十四条 对口协商座谈会。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聚焦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注重选择切口小、针对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进行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有关议题邀请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等参加。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增进共识,并结合其他协商活动推动提案办理。

第十六条 专家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针对有关重大问题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相关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十七条 界别协商。以界别、专门委员会为基本依托,包括界别内协商、界别间协商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形式主要有全体会议期间举行的界别小组会议、界别联组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各界别根据需要组织相应的协商座谈会。

第十八条 谈心交流。落实市委相关部署和市政协党组工作安排,围绕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市政协党组成员和中共党员委员同党外委员面对面谈心交流,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

第十九条 政协协商向基层延伸。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以“嘉事好商量、三有在基层”协商平台为载体,聚焦群众身边的“微实事”,推动委员下沉基层开展微建议、微协商、微监督,助力基层治理效能提升。

第二十条 其他形式。搭建民主党派在政协开展协商的平台,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一条 研究制定年度协商计划。每年第四季度,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专门委员会和广大委员,征集下一年度协商议题,同时利用门户网站、短信、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向社会各界开展建议议题征集活动。由办公室汇总整理征集到的议题,并结合各专门委员会职能进行分配,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调研协商和民主监督计划》(建议稿),按程序提请主席会议研究,报请市委审定后实施。年度协商计划中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第二十二条 制定协商会议和活动方案。协商会议前一个月,会议承办部门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按程序报请审定。方案一般包括会议议题、建议时间、地点、拟邀请参会人员和发言人员等。召开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请示由办公室拟写并以市政协党组名义报市委批准。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方案由办公室制定,按照程序报市政协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专题协商座谈会及其他协商会议方案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制定,按程序报市政协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重要调研活动由主席会议成员带队,调研组成员原则上以熟悉议题的政协委员为主,重点从提交过提案、大会发言的委员中选择。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党派团体有关同志参加调研。围绕重大战略性问题,视情组织开展跨领域、跨专门委员会的专题研究。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和调研报告,把调研成果转化为开展协商的背景资料或会议发言。

第二十四条 做好会议和活动相关筹备组织工作。提前通知参加人员。视情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细化议题设置。加强理论学习,围绕协商议题,组织参会人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等背景资料、有关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委员或专家预约发言材料等,提前印发参阅。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报经市委批准后召开,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深入界别小组听取意见建议、与委员协商交流。举行大会发言,组织分组讨论,开展界别协商。履行审议报批程序后,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政治决议。邀请住嘉省政协委员,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同志等列席。

第二十六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报经市委批准后召开,邀请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大会发言、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形成并审议通过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建议案。党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互动发言。

第二十七条 对口协商报请市政协党组同意后召开,由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议题选择对口联系的党政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委员参加,注重把知情明政、建言资政同介绍举措、解疑释惑、凝聚共识结合起来。邀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互动交流,遴选部分委员或相关代表作口头发言,形成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提案办理协商注重全过程推进。在交办环节,召开提案交办会,落实责任。在办理环节,承办单位通过电话和网络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问题建议等情况与提案者交换意见。在督办环节,通过组织实地视察调研、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和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协商督促办理,主席或副主席牵头督办重点提案。

第二十九条 专家协商会一般由主席会议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政协相关界别委员专家参加,邀请不是委员的相关专家、与议题相关的党政有关部门同志参加。

第三十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有关副主席、联系相关界别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参加,邀请党政有关部门同志到会听取意见、互动交流。

第三十一条 谈心交流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交流对象以所联系界别的党外委员为主,包括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各族各界人士代表等。可与联系走访委员、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开展视察考察调研等结合起来。

第五章 协商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 紧扣协商主题。会议发言应聚焦协商议题,做到参政参到要点上,议政议到关键处。注重运用数据、事例等阐明观点,倡导短、实、新文风,抓住问题实质,摆事实、谋对策,简明扼要,力戒空话套话、照本宣科,不作一般性工作汇报。

第三十三条 平等议事协商。充分发扬民主,平等探讨问题,坦率交换意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以诚待人、相互尊重,不居高临下、强加于人。

第三十四条 深度协商互动。把发言、提问、回应、讨论作为重要环节和方式,贯穿协商全过程,促进交流有来有往、讨论不断深入,更好深化认识、增进共识。

第三十五条 意见充分表达。坚持发言时间和发言效果相统一,讲真话、讲短话,在规定时间内有未尽意见或交流互动后看法还不尽一致的,可以提交书面发言或通过其他方式深化协商沟通。

第三十六条 广泛凝聚共识。引导委员运用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各方面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对形势任务的分析判断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全市工作大局中来。把握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反映多数人共同意愿,照顾少数人合理要求,海纳百川、集思广益,尽可能从不同认识看法和利益诉求中寻求最大公约数,通过协商出办法、出共识、出感情、出团结。

第六章 协商成果转化

第三十七条 做好协商成果转化工作。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在制定协商会议和活动方案时,应把推动协商成果转化作为重要内容,把收集委员意见和建议贯穿协商调研活动全过程。做好委员建言的汇总、分析、精选、提炼和报送、刊载等工作,围绕服务全市中心大局,形成有价值的协商成果。

第三十八条 拓展协商成果报送渠道。综合考虑协商成果来源渠道、涉及领域、重要程度等,采取分级分类、归口办理的思路,按程序报审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社情民意信息、重要提案、政协信息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以界别或委员小组等集体提案方式转化重要协商建言成果。协商成果应在协商会结束后及时报出。

第三十九条 做好协商成果采纳落实情况通报反馈工作。办公室收到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反馈后,应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等反馈协商成果采纳和落实情况。各专门委员会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重要协商结果的采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政协委员进行反馈。办公室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情况工作台账,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或报告。通报反馈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要求开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成果采纳落实情况和领导同志批示情况。

第七章 协商工作保障

第四十条 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协商工作中发挥把方向、 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中共嘉峪关市委负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重要协商活动成果在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体现。主席会议研究解决协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加强协商工作制度建设,以落实年度协商计划为重点组织实施各项协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引导政协委员自觉强化作为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共同推进协商工作。支持委员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参加业务学习和政治培训,在参与协商工作实践中经受教育和锤炼,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践行制度能力上的共同提升。

第四十三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的搭台工作。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四条 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强化科学理论指导,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加强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四十五条 做好协商工作的宣传报道,运用多种新闻媒体宣传我市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政协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六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常态化开展“三抓三促”行动,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政协嘉峪关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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